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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2條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於行政法人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前二項規定於原機關(構)留用人員,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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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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