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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條

原機關(構)公務人員,於改制前辦理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應由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限,以書面徵詢其復職時隨同移轉意願,於其以書面表示意見並送達主管機關後,即生效力。 前項人員同意隨同移轉者,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規定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應回復與原任職機關(構)等級相當之職務及復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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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