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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2條

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 一、擬訂製圖計畫。 二、資料蒐集及分析。 三、編纂。 四、調繪。 五、審查。 六、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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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