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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4條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參考系統。 二、投影方式。 三、資料來源及時間。 四、發行者。 五、發行日期。 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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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