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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8條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 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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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