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2條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 二、志工: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三、志願服務團隊:十人以上志工組成一隊,志願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並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查在案者。 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