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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志工:除青學獎由所就讀學校推薦外,其餘獎項由志工所屬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由運用單位向本部推薦。 三、運用單位:由本部各業務單位依本辦法推薦。 運用單位推薦志工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三人者,得推薦一人。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青學獎,其推薦名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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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