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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7條

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質經驗分享及交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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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