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9條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告撤銷其獎項並予追回。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