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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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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志工: (一)青學獎:頒給獎狀。 (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 (三)銀質獎:頒給銀質徽章及獎狀。 (四)金質獎:頒給金質徽章及獎狀。 (五)鑽質獎:頒給獎座及獎狀。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 前項第一款同等次獎項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前項第二款獎項於得獎後三年內,不得再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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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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