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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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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育業務:指有關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二、志工:…第3條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依本辦法規定接受推薦: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第4條志工、志願服務團隊或運用單位符合前條規定者,推薦單位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得填具本部所定推薦書表…第5條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第6條本辦法獎勵之方式如下:一、志工:(一)青學獎:頒給獎狀。(二)銅質獎:頒給銅質徽章及獎狀。(…第7條本辦法之獎勵,每年以公開表揚或其他方式為之,並得邀請獲獎者參與相關座談會或觀摩活動,以促進優…第9條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其所填送之各項資料,經查明有虛偽不實者,由本部公…第10條本辦法之推薦及獎勵作業,本部得委由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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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