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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1條

第四條之措施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者,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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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