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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本部得委託、委任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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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