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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補助者,撥款方式如下: 一、運動事業: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案件請款資料齊備者,按核定補助金額,採一次撥付。 二、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按核定補助金額,檢附領(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後撥付。 三、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 (一)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四、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及其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撥款方式,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前項撥款方式有調整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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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