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第6條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營運困難情形。 (三)人員薪資酬勞、租金及其他營運支出成本。 (四)經費合理性。 (五)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二、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 (一)受疫情影響情形。 (二)報酬合理性。 (三)資料完整性及妥適性。 其他經本部公告措施之審查基準,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前項審查基準有調整必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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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