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第2條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2條

適用本辦法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運動產業。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為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構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事業,其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運動事業。 二、社區大學。 三、留遊學服務業。 四、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教育事業(以下簡稱經公告之教育事業)。 本辦法所定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指具我國國籍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其與受影響事業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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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