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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第5條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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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