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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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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第6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應開設跨校性選修課程、辦理全國巡迴講座,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以提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每年辦理成果、場次及具體貢獻等應彙整報部。 學校應協助設置國家講座主持人教學研究成果專區,以利學術交流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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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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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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