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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第8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獎助依其規定辦理: 一、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自次一學期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學得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設講座課程者,不在此限。 二、休假研究者,自休假研究之次月起,應報本部停止獎助,並於休假研究期間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三、依規定辦理借調,且其期限未超過二年者,自借調之次月起,停止獎助,並於借調期限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四、於獎助期間就任大學校長者,自擔任校長之次月起,應報本部停止獎助,並於校長任期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第四款規定,適用於一百十五年以後獲選之國家講座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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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