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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醫學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由教育部部長就左列人員, 分別聘請或指派充任之: 一、衛生署及軍政部軍醫署代表各一人。 二、國立大學醫學院或獨立醫學院院長、國立醫藥專科學校校長。 三、第一條所列各專家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為專任。 四、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中等教育司司長及參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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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