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3條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實施下列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業者對代表人、負責人或
第五條
所稱管理人員,另應依其於安全維護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定期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從事以網際網路方式供他人零售商品之平台業者,其安全維護計畫,應加入下列事項: 一、對其平台使用者,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