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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業者應對存有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針對所屬人員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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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