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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業者受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遵循委託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個人資料相關法規。 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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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