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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3條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之規劃及訂定。 安全維護計畫應納入符合
第五條
至
第十七條
規定之具體內容。 業者應依其所訂定之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要求業者提出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業者應於指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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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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