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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傳統文化藝術,指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美術、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傳統匠師及其他傳統文化技能、藝能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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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