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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規定之保險。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藝文採購契約,明確規範廠商應為藝文採購案件與廠商直接發生契約關係之勞務提供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前項未能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務提供者,廠商應為其投保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其他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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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