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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文化機構,指依法令設立之下列機構: 一、博物館或美術館。 二、圖書館、資料館或檔案館。 三、紀念館、文化館、文物館或陳列館。 四、戲劇院、歌劇院、音樂廳、演藝廳或實驗劇場。 五、文化中心、藝術中心、藝文中心或藝術館。 六、生活美學館。 七、其他與文化藝術有關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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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