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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 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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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