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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非機關代表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列席,在會議中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審議會開會審議第二條所定事項,應通知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案件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出席委員中,非機關代表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二、文化…第3條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第4條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第5條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非機關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第7條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第8條主管機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第9條審議會審議時,得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第10條審議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第12條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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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