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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9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審議會審議時,得參酌本法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審議。 審議會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審議會開會審議該個案時,參與現勘或訪查之委員應至少有一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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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二、文化…
第3條
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
第4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
第5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非機關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6條
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
第7條
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
第10條
審議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1條
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
第12條
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看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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