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2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應將會議資訊及旁聽申請文件一併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