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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代表。 二、具該審議會所涉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以下稱非機關代表委員)。 前項第二款非機關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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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二、文化…第3條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第5條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期滿改聘非機關代表委員之人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第6條審議會應定期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或迴避時,由…第7條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相關機關與第二條審議事項…第8條主管機關為審議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登錄、認定,於辦理現場勘查或訪…第9條審議會審議時,得參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內容,進行文化資產指定、…第10條審議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11條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第12條審議會之召開,應至少於會議前七日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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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