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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為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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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