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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 第12條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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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的其他條文
第5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
第6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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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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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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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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