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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
製造者或輸入者申請前條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應依附表四之年製造或輸入量,選擇登記類型。 前項新化學物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附表五之年製造或輸入量,選擇登記類型: 一、科學研發用途。 二、產品及製程研發用途。 三、限定場址中間產物。 四、聚合物或低關注聚合物。 申請前項第四款低關注聚合物之核准登記者,應於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申請,並取得符合第二條第十五款所定條件之確認文件。 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審定為低關注聚合物者,於其申請核准登記時,得免附前項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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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3條新化學物質於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內,登記人基本資料有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三十個工作天內,檢具…

「核准登記及安全評估報告」的其他條文

第5條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第6條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第8條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新化學物質,符合簡易登記及少量登記類型者,經確認該新化學物質屬CM…第9條新化學物質符合科學研發用途、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申請人除使用登記工…第10條二個以上製造者或輸入者申請登記相同之新化學物質時,得共同申請核准登記,其化學物質總量合併計算…第11條(刪除)第1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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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