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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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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 前項申請核准登記之類型及應繳交評估報告之資訊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標準登記,如附表一。 二、簡易登記,如附表二。 三、少量登記,如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時,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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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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