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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原件退還: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記工具或表單提交登記資料。 二、未依申請收費標準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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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