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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人申請核准登記之文件,實施審查。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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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