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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評估報告,認其資料有誤或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應於要求補正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審查未通過。 前項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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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