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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20條

新化學物質之核准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基本資料。 二、新化學物質編碼。 三、核准登記類型。 四、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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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