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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2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依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設下水道之區域,開發單位 應規劃設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建設及營運管理均應事先訂定完整可行 計畫。且為確保污水下水道及污水處理設施得以妥善管理、操作、維護, 開發單位應訂定管理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污水下水道系統產權之歸屬與移轉。 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 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 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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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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