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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二之環境敏 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 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 應開發者,應不許可開發: (一) 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 (二) 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承受水體未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或超過主管機關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所定之 管制總量。 (三) 新市區建設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距水源取水水體 (指主 、支流) 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或屬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區內之山坡地。 (四) 位於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沙洲、河口、珊瑚礁、 濕地等。 二、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三、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代方 案。 四、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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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