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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5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以菊八開紙張 (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 印製 ;圖、表超過菊八開規格時,得摺頁處理。 前項書件文字、圖、表頁之字體須清晰且間距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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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前項新…
第3條
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評估書),分程序審查及實體審查,程序審…
第4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編製應精要確實。其中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本文不得超過一百五十頁,評估書之…
第6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
第7條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之規定辦理。
第8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對於環境之影響,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
第9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產生之廢棄物(含污泥)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統,其清除、處理如委外辦理,…
第10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如規劃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
第11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應有節約水資源及節約能源之規劃,並將中水道系統設置之可行性,納入評估。
第12條
依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設下水道之區域,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且…
第13條
開發單位評估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影響程度、範圍及對象可量化者,應附適當比例尺之圖件,…
第14條
開發單位為預測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之影響,其引用之各項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
第15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
第16條
主管機關審查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
第17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令未規定者,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第18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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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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