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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前項新市區建設含新市鎮及新社區開發,舊市區更新含舊市鎮及舊社區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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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