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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 統,其清除、處理如委外辦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 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 負荷。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 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設置焚化爐、 掩埋場處理廢棄物,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前項開發單位自設之焚化爐、掩埋場,應訂定營運管理計畫,其內容包括 下列各項: 一、焚化爐產權之歸屬與移轉。 二、管理組織及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立方式。 三、營運操作管理之財源籌措。 四、管理組織之權責分工及管理方式。 五、試運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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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