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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視其開發主管機關,無償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及或縣(市)有,以開發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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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