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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在農地重劃前之土地面積時,其農地重劃相關資料滅失或不全者,除原土地所有權人能提供可資證明文件外,以當地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內辦理農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分擔農、水路用地面積比例之平均值為基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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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