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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11條

公司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完成證明,且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產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 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者,受讓事業所受讓之生產設備或應用 軟體,依轉讓事業取得該設備之原始成本計算;未達該款所定投資金額者 ,不得繼續享受轉讓事業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前項轉讓事業於轉讓後剩餘之生產設備或應用軟體,依原始取得成本計算 ;未達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投資金額者,應終止其未屆滿之免稅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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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適用本辦法獎勵之投資計畫,其生產之產品範圍如下:一、應用無菌播種、組織或細胞培養、體細胞融合…第3條前條第二項規定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機器、…第4條公司申請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或增資擴充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公司變更…第5條公司於前條規定之申請核發期間,以二個以上之投資計畫,分別申請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且…第6條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第7條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農委會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次日…第8條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第9條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經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未達…第10條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要件有刪除或修正時,公司仍得自刪除或修正生效之日,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第12條公司經核定適用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取得完成證明,且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其…第13條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第14條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其免稅所得之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定之。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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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