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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項規定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 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 ,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且公司屬新投資創立者,應於發 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後購置,增資擴充者,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該次增 資之會議後購置。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研究與發展支出,指稅捐稽徵機關依公司 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核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 ,及於前條所定三年期間內捐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金額。 前項研究與發展支出,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核定時,以申報數為準。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三年期間,其投資計畫完成年度之前一年 度未滿一年者,自投資計畫完成年度起算三年。但申請核發核准函年度與 投資計畫完成年度為同一年度者,自投資計畫完成年度之次年度起算三年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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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