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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6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 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農委會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影本。 二、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清單六份 ;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三、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配置圖; 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四、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五、新建主體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六、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檢附種苗業登記證影 本。 七、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影本;飼養規模未達應辦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八、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檢附登記為繁殖之養 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影本;飼養動物種類非屬畜牧法明定之畜禽或畜禽飼養規模未達應辦 畜牧場登記者,免附。 十、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者,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 影本。 十一、購置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物之統一發票影 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 為者,免附。 十二、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全數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者,免附 。 十三、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前項機器、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 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於完成證明申請書中自行填入完成日期、機 器、設備購置金額,及勾選適用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核定後,不得變更 。 公司適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並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其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之機器、設備支出,不得計入前項機器、設備購置金 額。 農委會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 公司各次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其產品或勞務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屬 同一產業類別中類,且完成日期與前一投資計畫完成日期相距不滿一年者 ,其後續完成之各投資計畫適用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要件,應與首先 完成之投資計畫所選擇之適用要件一致;其所擇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或第 九條規定之獎勵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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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